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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 除了获刑还要赔生态修复费额尔古纳

滴灌农业网 2022-08-03 00:01:45

非法捕捞水产品 除了获刑还要赔生态修复费 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男子贪小失大获刑罚,还要赔偿生态损害损失费。9月27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算盘竹审结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苏某某被判处管制3个月,并处罚金100元,退缴1000元作为生态损害修复费用,没收扣押在案的“地笼”捕捞工具6个。

2021年5月6日14时许,苏某某看见钦北区长滩镇茅岭江的江面下雨后涨水,且鱼类较多,于是想到通过捕鱼来换钱,便乘着竹排布置“地笼”用来捕鱼,其布置完“地笼”后回家等待收获。到了第二天早上6时许,苏某某布置的“地笼”共捕获各种鱼类6斤。其把鱼从“地笼”取完后继续将“地笼”布置好,把刚捕获的鱼拿到镇菜市场销售得款20元。当天18时许,苏某某再次来到江查看“地笼”的收获情况,共捕获鱼类4斤。当其整理“地笼”时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将“地笼”和非法捕捞的鱼予以扣押并投放入江中。经钦州市渔政渔港琉璃殿监督支队复函认定苏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地点钦州市钦北区镇江流域在禁渔区内,时间2021年5月6日14时许属于2021年内陆水域禁渔期。苏某某使用的捕捞网具俗称“地笼”属于广西禁止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的渔具。
另查明,在审查起诉阶段,苏某某自愿退缴1000元作为生态损害修复费用。

钦北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苏某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非法捕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苏某某管制3个月,判处罚金100元,退缴人民币1000元作为生态损害修复费用,并没收非法捕鱼工具。

法理评析:

禁渔期是指政府规定的禁止或者限制捕捞活动期限,其目的是保护刺苞茄水生生物的正常生长繁殖,保证鱼类资源得以不断恢复和发展。我国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案中,苏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具有签字具结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积极自愿退缴生态损害修复的费用等酌情从轻情节,遂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衡山旅游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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